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0-16
庭立方:近亲属盗窃犯罪与一般盗窃犯罪相比,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具有一定的亲属身份;2、在盗窃对象上,必须属于亲属所有的财产;3、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达到“确有追究必要”的程度;4、在处罚上,要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而,准确界定近亲属的范围和亲属财产的范围,正确理解和适用“确有追究必要”的客观要件,是正确区分亲属与非罪的关键所在。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包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本案中,程某与其母亲是近亲属关系,但与盛某也即其姨妈不属于近亲属关系。所以在认定程某是否构成近亲属盗窃行为的关键在于赃款的所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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