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11-11
庭立方: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
(一)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围。其分歧集中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包含有国有资产的成分?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应当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及其保值、增值的工作有关联,如果没有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监管、管理的前提。
(二)委派的形式
委派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不必过分拘泥于形式要件。应从实质上把握,行为人对非国有单位任职的背后权力来源。有时,形式上缺乏委派书面形式,但应当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全面考虑。
三种形式:一是这些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国有资产的成分,即基于股东权;二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集体企业必须有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委派;三是我国的干部制度中一直坚持的“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组织向非国有单位委派干部。
(三)国企改制后继续担任企业领导、管理职务的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四)二次委派(转委派)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接受国有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此时,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明确的。但到了非国有单位以后,行为人又受该非国有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从事一定的管理职责,此时行为人在非国有单位的身份是否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派的对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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