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11
庭立方:委派的形式
委派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不必过分拘泥于形式要件。应从实质上把握,行为人对非国有单位任职的背后权力来源。有时,形式上缺乏委派书面形式,但应当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全面考虑。
三种形式:一是这些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国有资产的成分,即基于股东权;二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集体企业必须有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委派;三是我国的干部制度中一直坚持的“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组织向非国有单位委派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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