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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应该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3-11-14

   庭立方: 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有关于犯罪地的规定。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地”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地”基础上为了解决具体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管辖问题。涉及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管辖。而刑法规定的“犯罪地”是为了解决刑法的属地管辖问题,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友生地。

    当前,犯罪跨区域性、流动性增强,特别在电话、网络诈骗等犯罪中犯罪地难以界定,解决此类案件大量需要指定侦查、指定批捕、指定起诉和指定审判,因此有必要对犯罪地的范畴合理界定以适应实际办案的需要。比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韵财产犯罪,犯罪地应当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或者实际控制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利用电话等对不特定人实施的财产犯罪,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可以视为犯罪地。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主要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人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应当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对于刑事案件有多个犯罪地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相应的,对于上述犯罪案件,可以由最先发现犯罪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没有必要再行指定立案侦查。同时,对此类刑事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侦查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无须再行指定审查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此类案件,一般应当按照犯罪地确定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需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办理指定管辖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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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犯罪跨区域性、流动性增强,特别在电话、网络诈骗等犯罪中犯罪地难以界定,解决此类案件大量需要指定侦查、指定批捕、指定起诉和指定审判,因此有必要对犯罪地的范畴合理界定以适应实际办案的需要。比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韵财产犯罪,犯罪地应当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或者实际控制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利用电话等对不特定人实施的财产犯罪,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可以视为犯罪地。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主要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人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应当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对于刑事案件有多个犯罪地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相应的,对于上述犯罪案件,可以由最先发现犯罪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没有必要再行指定立案侦查。同时,对此类刑事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侦查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无须再行指定审查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此类案件,一般应当按照犯罪地确定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需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办理指定管辖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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