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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证明标准司法指南

发布时间:2013-11-18 06:11:32

根据我国《刑法》第161条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衍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危害性、犯罪情节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故意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主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是出于过失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否明知的认定,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明

证明单位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涉案单位的法人登记证或执照。主要从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或涉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体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项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①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②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①精神病鉴定;

②证人证言,包括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③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等。

1.勘验、检查

(1)对犯罪嫌疑人公司账户及资金往来勘验、检查,查明是否存在虚增或者虚减资产、利润的情况,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2)检查公司的资产、实物,查明是否与账面相符,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2.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发行股票、债券的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如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查明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2)扣押犯罪嫌疑人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文件、会议记录等,以证明犯罪行为;

(3)扣押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以证明犯罪行为;

(4)扣押涉案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书,以证明犯罪行为;

(5)扣押的公司股票实物,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与结果。

3.鉴定

(1)对涉案公司资产、利润情况鉴定,查明是否与信息披露的情况一致,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2)对相关文件、公文、证明材料是否系伪造的鉴定,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及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4.询问证人

(1)是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提供伪造的证明文件给犯罪嫌疑人用来作虚假信息披露,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2)询问涉案公司财务人员,是否根据相关人员的要求,虚增利润或资产、虚减亏损、隐瞒亏损而调整账目或制作假账,以及调整的利润或亏损数额,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3)询问是否与涉案公司存在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情况,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总额比例,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5)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情形,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对股东或其他人造成利益损害的情况,以证明犯罪结果。

5.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中的职务、工作职责,以证明犯罪主体的情况;

(2)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盈利亏损情况,以证明犯罪主观故意;

(3)公司的盈利亏损情况,是否与会计报表上的情况一致,虚假增减资产、利润的数额,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4)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情况是否如实披露,未如实披露的原因,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及主观故意;

(5)是否指使财务人员伪造账目,是否指使其他工作人员伪造相关文件,伪造的目的是什么,以证明其主观故意及犯罪行为;

(6)是否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损失及损失的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7)通过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数额,以证明犯罪 结果。

6.询问被害人

(1)通过何种渠道了解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行为;

(2)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时间、内容,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方式,对投资者及股市的影响情况,以证明犯罪行为;

(3)公司未披露重要信息的内容,对投资者及股市的影响情况,以证明犯罪行为;

(4)购买涉案公司股票的数额、受到经济损失的数额及原因,以证明犯罪结果。

7.推定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文件,编造虚假信息进行发布的,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故意;

(2)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向外公布公司真实经营情况,隐瞒公司重大不利消息的,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故意;

(3)向有关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以使违规披露信息得以发布或重大信息得以隐瞒的,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是否巨大的证明,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2.对虚增或者虚减资产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是否较大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3.对虚增或者虚减利润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是杏较大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4.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监控资料。

5.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6.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立功、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记录、赔偿收据。

(六)补强证明

犯罪嫌疑人主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同案犯的证言、证人证言、书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目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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