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底以来,时任xx银行某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xx银行MY支行行长助理的被告人孙某、时任xx银行MY支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钟某一起,分工合作,在未取得xx银行总行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开展“表外贷款”业务的办法,违规向贷款的实际出资金融机构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保函》、《承诺函》、《补充说明》等文书,以及签订《信托受益转让协议》、《资产业务合作协议》等协议,以此为某科技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四川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向金融机构所借贷款提供担保,使xx银行绵阳支行实际承担贷款风险。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孙某、钟某共违规使xx银行某支行承担风险向 8家企业担保贷款13笔,金额共计为人民币56.7亿元。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经两次开庭审理后,案件于2017年5月19日在双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李某某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五年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某坚定表示上诉。法院于 2017年年底二审做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二审裁定。2018年12月29日,双流区法院作出发回重审后的第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某某坚定表示上诉。
2019年7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作出李某某的无罪判决。
在案件进展的过程中,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李某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李某某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马静华律师、蒋健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对于案件中证据的分析,对于其中不同人证的仔细推理论证,对于案件中其他的书证进行了严密的审查和分析论证,从而在证据的角度上说明根据本案得到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证明被生人空交位信异的机本案的人证而言,自身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情况,且对于存在利害冲突的同案被告人来说,反而存在有利于李某某的地方。就本案的书证而言,本身就存在伪造的问题,真实性和证明力比较低,除此之外,有证据表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一方面不知情,另一方面也根本不存在作案动机,反而存在被他人陷害的高度可能性。综上,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有罪。
四、办案结果
2019年7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李某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五、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辩护人从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了严密仔细的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且应当在法庭当庭出示,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的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除此之外,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间接证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认定被告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认定案件事实足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综上,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有关程序所做出的的一切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
从2015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至今,本案已历时近四年之久。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两级法院三次庭审,我们认为,不仅指控证据严重不足,大量相反的证据证明李某某很可能被人伪证陷害,李某某根本不可能成为违规出具金融票据行为的共犯。本案可谓是案中有案,有确实的证据指向有人伪造签名、甚至可能伪造公章,也有证据表明有人为了1.4亿的巨额利益很可能铤而走险。对于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裁判理由,辩护人认为完全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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