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26
庭立方我:根据《》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本罪主观方面是以收养、使唤、奴役等为目的。“拐骗”包括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然而,以拐骗儿童罪的意图实施犯罪后,又有其他行为,定罪上又存在差异,如(1)拐骗儿童后,又想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2)拐骗儿童之后,又想勒索财物的,定拐骗儿童罪与,并罚;(3)拐骗幼女后又奸淫,定拐骗儿童罪与,并罚;(4)拐骗儿童之后,又非法拘禁的,定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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