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2-27
庭立方:根据《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但是,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在十八周岁前实施,部分行为在十八周岁后实施,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应认定为累犯;两部分行为单独不够犯罪标准、累计才达到犯罪标准,或者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单独不够犯罪标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的,不宜认定为累犯。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