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
各市场参与人:《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现就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条件的计算口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自查整改的范围2016年5月27日《通知》发布之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管理人)的挂牌私募机构纳入自查整改范围。二、关于自查整改的财务报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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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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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中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条件和要求,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顺利实施,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功能已于2018年1月19日正式上线启用。现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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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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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下统称资管产品)证券账户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履行资管产品证券账户管理责任。二、资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前须按照行业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相应的备案登记手续。1、私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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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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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压力测试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基金行业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提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通过测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净值变动或流动性变化情况等,分析、评估和判断这些变化对公募基金和基金公司的负面影响的过程。第三条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和流程,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确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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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7〕316号),决定在14个省市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下简称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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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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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分级基金业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指引》施行后,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将不得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投资者已持有分级基金子份额,但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二、各会员单位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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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一、总则(一)为规范基金中基金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二)本指引所称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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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及数据报送(一)报送主体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按照《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要求,向我会备案并报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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