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17211号1957年8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5月24日(57)沪高法研字第5995号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对其身分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比照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以贪污论罪问题的请示已收悉。你院意见,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取利的行为,如系发生在公私合营企业的清产核资、人事安排之后的,即应按照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论罪。我们同意这个意见
浏览量2334
195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判决前未被逮捕的被告人被判刑如何送监执行等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16958号1957年8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刑事案件在判决前未逮捕被告人,宣判后可否不再履行逮捕手续而立即送监执行问题,我院本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号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函内曾经指出,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审理前和审理中未逮捕被告人,无论是在宣判以前还是在宣判以后逮捕被告人,都应当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来文所说“宣判后立即将被告送监
浏览量3936
195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已失效)(法研字第16951号1957年8月13日)湖南省司法厅:你厅本年五月二十三日(57)司审字第72号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的程序等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我院处理。兹分别答复如下:(一)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是否必须传唤当事人及证人等公开审理问题,我院“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已有一般性的说明,即: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在接受上诉或抗诉案件并进行审查后,如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证据充分,即
浏览量1843
195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1957年8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3月1日〔57〕法研字第26号关于“教育释放”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你院提出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的意见,本院同意。除函复外,并将本件连同你院请示(节录)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参考。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教育释放”适用问题的请示(节录)经我们研究认为:法院的判决只能(……)是刑事处分,如果法院采用教育释放,就必须当作一种刑事处分来使用,不能说它不是刑事处分而又由法院适用。对
浏览量1732
1957-0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指示((57〕法研字第0161号1957年8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关于死缓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过去的意见不甚一致,各地迭有来问,现经共同研究,重新作如下指示:一、被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根据其悔改程度,予以减刑减为有期徒刑者,其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减刑确定之日起计算;缓期执行期满后至减刑确定前的监管时间,应计算在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即予折抵)。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浏览量2854
1957-0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立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通知([1957]法行字第15431号1957年7月27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运输法院、各司法厅、局、处、科: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希即遵照执行!
浏览量1587
1957-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已失效)(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浏览量1361
1957-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是否享受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13838号1957年7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4月27日(57)院请字第6号请示收悉。政治权利包括哪几项内容,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内除依照前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六条规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他政治权利是否全都没有。尚待进一步研究,暂不答复。关于这种被宣告缓刑仍回原工作单位工作的反革命罪犯,其工资
浏览量3388
1957-07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1957年7月2日)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今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号请示报告收悉。兹提出以下意见,请考虑。(一)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的权利,不需要在开庭审理时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来交待。(二)关于哪些案卷材料交阅,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阅,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种作法。(三)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一律应当在法院内阅看,不应携带出法院。你院意见“一般”应在法院内阅看,尚须斟酌。(四)除当事人以外,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时,法院也应派人在一旁照
浏览量3653
1957-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已失效)(1959年6月22日法研字第1257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
浏览量2228
1957-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1957年6月18日)黑龙江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1日法办字第103号请示你院本年5月7日(57)研字第17号报告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包括交原工作单位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不应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应比一般职工为低,至于究竟应低多少,目前尚不能统一规定,可由原工作单位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
浏览量3551
1957-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批复(1957年6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4月18日法办字第170号有关减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兹就所问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不适当的,今后不宜继续采用。至于已经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减刑问题,你院认为一般不应予以减刑,但如悔改情形确实显著,在工作中或劳动中有立功表现的,亦可酌情予以减刑。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关于这种罪犯减刑的批准问题,我们认为减
浏览量1178
1957-08
2334·浏览
1957-08
3936·浏览
1957-08
1843·浏览
1957-08
1732·浏览
1957-08
2854·浏览
1957-07
1587·浏览
1957-07
1361·浏览
1957-07
3388·浏览
1957-07
3653·浏览
1957-06
2228·浏览
1957-06
3551·浏览
1957-06
1178·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