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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2总则2.1目的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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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引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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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检验5.附则附录AA.1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A.2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A.3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A.4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A.5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A.6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A.7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参考文献前言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定,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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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力在依法能用尽用、提升案件质效上下功夫,树立正确的工作目标和业绩导向。经过两年自上而下的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较高水平,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个别案件质效不高的问题。下一步,应在稳定保持较高适用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1.既要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又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质效,不能片面追求适用率。上级检察院通报制度适用情况时,对已经达到较高适用率的,不搞排名、不分先后。要遵循司法规律,实事求是,避免层层加码。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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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指挥第三章任务和权限第四章义务和纪律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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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第五章枪支的运输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对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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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7月7日(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第五章枪支的运输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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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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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2月28日(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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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惩治反革命分子,预防、制止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条人民警察受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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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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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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