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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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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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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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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9日政务院第七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第三条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四条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参与策动、勾引、收买或叛变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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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七号公布,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第三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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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一号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第三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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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2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第二条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可能判处死刑、徒刑的人犯,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三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执行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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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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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第三章国家情报工作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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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四章情报信息第五章调查第六章应对处置第七章国际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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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职责第二节机构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一节分裂国家罪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恐怖活动罪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第六节效力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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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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