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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厅发〔2016〕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和审批方式的通知》(财金〔2007〕37号)、《关于完善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担保方式的通知》(财金函〔2016〕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是指社保基金基于安全性、收益性、合规性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通过信托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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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7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36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2014年7月7日发布,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特殊基金品种可以豁免《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杠杆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杠杆比率由基金合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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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促进场内低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持续稳定发展,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会员及拥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应当切实做好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并根据准备情况,自行妥善安排业务上线实施时间。二、本所会员代办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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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为推动基金估值业务的不断完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以及指数收益法(见附件1)在基金对停牌股票的估值实务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证指数公司协商合作,于2009年6月推出了一套可供基金估值参考的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行业指数“中证协(S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以下简称SAC指数)。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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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会计核算,指导黄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估值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黄金ETF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现予发布。《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业务指引》的“附录一科目设置”及“附录二主要账务处理”可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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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规范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内产品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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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5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证债字〔2005〕29号)、《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32号)和《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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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协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各公司应当及时将指导意见的内容向董事会和股东单位进行汇报,客观研究分析公司治理现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完善公司治理的长期战略和整体安排,确定完善公司治理的实施步骤和实施措施。特此通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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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为规范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内产品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一、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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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为配合新《基金法》的实施,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现予发布。附件: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和行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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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者:为配合沪港通试点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交易参与人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一)删除交易参与人取得席位的相关规定第2.2.1条修改为:“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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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自即日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https://ambers.amac.org.cn)正式上线运行。本平台上线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该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应登录本平台操作。为平稳推进系统迭代升级工作,“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登录入口:https://pf.amac.org.cn)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将并行一段时间,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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