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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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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证监会公告〔2019〕26号)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的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一)管理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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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3年3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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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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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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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2月0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证券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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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发布日期】2021-01-15【实施日期】2021-01-1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修改变更】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修正)(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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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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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5号)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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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14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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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9-06-04;实施:2019-06-0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6-04实施日期:2019-06-04发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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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令第140号;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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