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市场私募业务健康发展,统一证券公司私募产品代码标准,规范私募产品代码的编制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证券公司私募产品:(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或按照相关规定在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证券公司私募产品;(二)经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证券公司私募产品;(三)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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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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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加强私募产品统一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中国证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将做好有关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衔接工作通知如下:自2014年7月1日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原承担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有关私募产品的备案管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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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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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01日财税(2008)第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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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的操作,促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现予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附件: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接口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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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2008年06月03日财税(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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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8日国办发[2008]116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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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10日发改财金[2009]18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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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申请资管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的,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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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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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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