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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总则
刑诉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条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
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满时可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九十五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三条 执行逮捕的程序和通知要求
第九十二条 对不批捕的复议和复核
第九十一条 提请和审查批捕的期限
第九十条 对提请批捕的审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权限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方法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和提前介入
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的讯问
第八十五条 拘留程序
第八十四条 扭送
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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