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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新规速递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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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一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2条,本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将延长扣押、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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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答: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兵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兵团分院确定,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兵团分院任命。在未设立垦区司法局的垦区,可以由师(市)司法局会同垦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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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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