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承租了揭阳市揭东区某一厂房,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及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该厂房中通过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所需的原料、包装箱、瓶、盒以及灌装机、半自动封口机等,雇佣员工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并销售,于2018年初,以每月人民币(下同)
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24日,有群众举报在有店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机配件),广州市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派人前往查处,当场抓获章某某及几名店员,及查获疑似侵权的手机配件若干。随后,公安机关也查货章某某的存货仓库,当场抓获了章某某的丈夫章某乙,及仓库内一批手机配件。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
一、案件简介2015年,罗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同案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家属委托了南芳律师担任罗某的辩护人。二、办案过程案件进入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南芳律师阅卷后,提交了律师意见,关于涉案未销售的汽车配件绝大部分都没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鉴定机关对查获的汽车配件均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
一、案件简介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某某,郑某某委托陈某某加工,即郑某某提供化妆用品的溶液、瓶子、包装盒、商标、贴膜等材料,由陈某某把化妆品灌入瓶内、固封、贴商标及包装,然后交给郑某某,郑某某支付陈某某每瓶0.55元(单位:人民币,以下相同)的加工费。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