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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0年,杨某某、蒋某某、刘某某三人商定,以“陕西某某公司”名义在西安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周某某被招聘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公司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该公司在西安市公开进行大肆宣传,并将投资客户带到公司现场考察并进行扩大宣传,以年利率30%左右的高息为诱
暂未录入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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