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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骆权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2-03-11 17:06:59 浏览:76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杨某某、蒋某某、 刘某某三人商定,以“陕西某某公司”名义在西安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周某某被招聘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公司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该公司在西安市公开进行大肆宣传,并将投资客户带到公司现场考察并进行扩大宣传,以年利率30%左右的高息为诱饵进行融资。为进一步增加诱惑力,在与客户签订融资合同时,只在合同上体现年12%的利率,其余利息一律在客户交钱时先行返还给客户(俗称“砍头息”),合同到期兑付剩余本息。案发后经审计,本案涉案人员对外融资,共非法吸收融资客户1108人,造成客户损失金额65676375.1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查阅了全案证据。在全面阅卷后,通过与周某某的多次谈话,核实相关证据,结合相关刑事政策和法律,与周某某协商量身定制了案件的辩护策略,并在辩护人的引导下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且主动将工作期间所得退到办案机关。期间,辩护律师不断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面陈述了辩护意见,沟通案情,陈述事实,详细解释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与条件。最终在检察院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周某某系从犯,在本案的犯罪中仅负责公司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发工资、进行考勤等),是受雇于公司的员工,并非参与公司的决策,也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相关的活动;且周某某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违法所得退出到办案机关;周某某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至今一直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取保候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没有违反任何取保候审规定。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综合考虑周某某上述情节的无任何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也无再犯可能性等,建议对其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充分考量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周某某作出定罪免罚的定罪量刑建议。

   在法院审判阶段,周某某保持一贯认罪认罚的态度,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于周某的定罪免罚的量刑建议。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刘某某管理陕西某某公司西安办事处集资事宜,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但综合考虑周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对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本案为人数众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且在当地影响较大,辩护律师骆权结合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周某某量身定制了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通过建议当事人采取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措施,并取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维护了周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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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骆权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2-03-11 17:06:59 浏览:7617次

一、案情简介

2010年,杨某某、蒋某某、 刘某某三人商定,以“陕西某某公司”名义在西安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周某某被招聘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公司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该公司在西安市公开进行大肆宣传,并将投资客户带到公司现场考察并进行扩大宣传,以年利率30%左右的高息为诱饵进行融资。为进一步增加诱惑力,在与客户签订融资合同时,只在合同上体现年12%的利率,其余利息一律在客户交钱时先行返还给客户(俗称“砍头息”),合同到期兑付剩余本息。案发后经审计,本案涉案人员对外融资,共非法吸收融资客户1108人,造成客户损失金额65676375.1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查阅了全案证据。在全面阅卷后,通过与周某某的多次谈话,核实相关证据,结合相关刑事政策和法律,与周某某协商量身定制了案件的辩护策略,并在辩护人的引导下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且主动将工作期间所得退到办案机关。期间,辩护律师不断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面陈述了辩护意见,沟通案情,陈述事实,详细解释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与条件。最终在检察院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辩护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周某某系从犯,在本案的犯罪中仅负责公司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发工资、进行考勤等),是受雇于公司的员工,并非参与公司的决策,也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相关的活动;且周某某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违法所得退出到办案机关;周某某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至今一直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取保候审期间一直表现良好,没有违反任何取保候审规定。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综合考虑周某某上述情节的无任何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也无再犯可能性等,建议对其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充分考量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周某某作出定罪免罚的定罪量刑建议。

   在法院审判阶段,周某某保持一贯认罪认罚的态度,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于周某的定罪免罚的量刑建议。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刘某某管理陕西某某公司西安办事处集资事宜,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但综合考虑周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对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本案为人数众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且在当地影响较大,辩护律师骆权结合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周某某量身定制了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通过建议当事人采取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措施,并取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维护了周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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