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L某1在担任中山市某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其保管、使用公司U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700多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L某1伪造《担保借款合同》,企图隐瞒资金真正去向。受害单位X公司为了给L某1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签订还款《确认书》
本案主要是证据问题,即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得出Q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性结论。经过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况、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等,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Q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鉴于此,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罪,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
一、案情简介2019年4月开始,A某某将从B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的“SuperGo”定位硬件及软件链接出售给被告人C某。C某将上述定位硬件出售给被告人L某某等人。上述被告人均将购得的“SuperGo”定位硬件及软件链接在网络上各自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