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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被告人H某于2019年至2021年4月20日间,在未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十次到某镇某村林区内使用扣绳、猎套、声音诱捕等工具及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期间猎获得雉鸡6只。经鉴定,所猎捕的雉鸡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2、2021年4月14日下午,
暂未录入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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