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H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10-18 11:08:16 浏览:872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1、被告人H某于2019年至2021年4月20日间,在未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十次到某镇某村林区内使用扣绳、猎套、声音诱捕等工具及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期间猎获得雉鸡6只。经鉴定,所猎捕的雉鸡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2、2021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H某某、H某二人相互邀约,以猎捕康鸡(白腹锦鸡)为目的,使用猎套(扣绳)、电子诱捕设备,进行猎捕,并猎捕得康鸡(白腹锦鸡)一只,随后到H某家食用。经鉴定,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办案过程

H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执行官李光明律师为H某进行辩护。

李光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H某

李光明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H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2、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H某后,李光明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

3、多次与家属沟通

李光明律师联系家属告知H某涉案情况、积极给家属反馈办案进度,并疏导家属焦虑情绪。

4、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①与检察院沟通:李光明律师在阅卷后,发现H某具有自首和属于从犯的情节,但检察机关未予认可。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光明律师多次跟检察机关沟通,并多次提出H某具有自首和属于从犯的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在签署认罪认罚时候将该情节予以考虑,但检察院最终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②与法院沟通:案件移送法院后,李光明律师在第一时间找到承办法官,与承办法官讨论案件,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大数据检索案例,说明类似案例已被认定为自首,以供法院参考,尽力为被告人争取最低刑罚。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H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到案是否为主动到案公诉机关与辩护人持有不同的观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系主动到案,口头通知到案不属于口头传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口头传唤仅适用于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本案中侦查机关不是在犯罪现场通知被告人到案,故不应认定为口头传唤

2.被告人H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被告人系事后加入,猎捕康鸡并将其杀害的行为全部由同案人实施,其在整个事件中起到辅助性的作用。

3.被告人H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依法应对其从宽处罚。

4.被告人H某家属代其积极赔偿国家损失,并在庭前调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后,被告人委托家属与公诉机关对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赔偿了国家的损失。

5.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部分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恳请合议庭量刑时注意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H某从轻判处。

 

四、检察院量刑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时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经过庭审公诉机关当庭更改量刑意见为: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五、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某法院积极沟通,某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H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积极赔偿损失、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判处,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书(〖2021〗云292X刑初10X号):被告人H某犯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通过律师对量刑情节的深层辩护获得轻判的案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

 

根据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2019年1月,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只有20.9%,而2020年以来,克服疫情影响,1月至8月整体适用率达到了83.5%。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

 

这些直观的数据说明,法官会极大概率的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现实生活中,被告人及家属的关注点往往在于能否通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轻判,但很少有人关注量刑建议本身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律师正是最好的法律监督者。

 

本案李光明律师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成为了该案成功辩护的决定因素,在被告人已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李光明律师仍然坚持对量刑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让被告人H某罚当其罪,获得公正的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李光明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发现H某具有自首和属于从犯的情节,即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并多次提出H某具有自首和属于从犯的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在签署认罪认罚时候将该情节予以考虑,但检察院最终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紧接着,案件移送法院后,在第一时间找到承办法官,与承办法官讨论案件,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大数据检索案例,终于得到采纳,获得轻判。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值得提倡!

    2021-10-22 14:49:25
    回复

H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一、案情简介

1、被告人H某于2019年至2021年4月20日间,在未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十次到某镇某村林区内使用扣绳、猎套、声音诱捕等工具及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期间猎获得雉鸡6只。经鉴定,所猎捕的雉鸡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2、2021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H某某、H某二人相互邀约,以猎捕康鸡(白腹锦鸡)为目的,使用猎套(扣绳)、电子诱捕设备,进行猎捕,并猎捕得康鸡(白腹锦鸡)一只,随后到H某家食用。经鉴定,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办案过程

H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执行官李光明律师为H某进行辩护。

李光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H某

李光明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H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2、团队内部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H某后,李光明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

3、多次与家属沟通

李光明律师联系家属告知H某涉案情况、积极给家属反馈办案进度,并疏导家属焦虑情绪。

4、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①与检察院沟通:李光明律师在阅卷后,发现H某具有自首和属于从犯的情节,但检察机关未予认可。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光明律师多次跟检察机关沟通,并多次提出H某具有自首和属于从犯的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在签署认罪认罚时候将该情节予以考虑,但检察院最终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②与法院沟通:案件移送法院后,李光明律师在第一时间找到承办法官,与承办法官讨论案件,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大数据检索案例,说明类似案例已被认定为自首,以供法院参考,尽力为被告人争取最低刑罚。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H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到案是否为主动到案公诉机关与辩护人持有不同的观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系主动到案,口头通知到案不属于口头传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口头传唤仅适用于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本案中侦查机关不是在犯罪现场通知被告人到案,故不应认定为口头传唤

2.被告人H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被告人系事后加入,猎捕康鸡并将其杀害的行为全部由同案人实施,其在整个事件中起到辅助性的作用。

3.被告人H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依法应对其从宽处罚。

4.被告人H某家属代其积极赔偿国家损失,并在庭前调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后,被告人委托家属与公诉机关对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赔偿了国家的损失。

5.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部分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恳请合议庭量刑时注意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H某从轻判处。

 

四、检察院量刑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时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经过庭审公诉机关当庭更改量刑意见为: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五、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某法院积极沟通,某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H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积极赔偿损失、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判处,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书(〖2021〗云292X刑初10X号):被告人H某犯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通过律师对量刑情节的深层辩护获得轻判的案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

 

根据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2019年1月,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只有20.9%,而2020年以来,克服疫情影响,1月至8月整体适用率达到了83.5%。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

 

这些直观的数据说明,法官会极大概率的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现实生活中,被告人及家属的关注点往往在于能否通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轻判,但很少有人关注量刑建议本身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律师正是最好的法律监督者。

 

本案李光明律师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成为了该案成功辩护的决定因素,在被告人已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李光明律师仍然坚持对量刑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让被告人H某罚当其罪,获得公正的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李光明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发现H某具有自首和属于从犯的情节,即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并多次提出H某具有自首和属于从犯的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在签署认罪认罚时候将该情节予以考虑,但检察院最终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紧接着,案件移送法院后,在第一时间找到承办法官,与承办法官讨论案件,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大数据检索案例,终于得到采纳,获得轻判。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值得提倡!

    2021-10-22 14:49: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