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6年5、6月份,吴某马、周某、邓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收购废旧电瓶(危险废物)并雇佣周某德、徐某、韩某如等人在某某县某小学废旧校区非法提炼铅及铅灰(危险废物)。2016年10月,吴某马、周某、邓某将提炼设备搬至某某县某工业园区一厂房,再次雇佣韩某如等人提炼废旧电瓶中的铅。201
暂未录入亲办案例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此页面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