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5、6月份,吴某马、周某、邓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收购废旧电瓶(危险废物)并雇佣周某德、徐某、韩某如等人在某某县某小学废旧校区非法提炼铅及铅灰(危险废物)。2016年10月,吴某马、周某、邓某将提炼设备搬至某某县某工业园区一厂房,再次雇佣韩某如等人提炼废旧电瓶中的铅。2017年2月,吴某马拉拢陈某兵、朱某权入伙,并约定吴某马、陈某兵各占股份25%,朱某权占30%股份,周某、邓某各占10%股份。周某德在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厂房、江苏某泰纺织有限公司仓库负责收、发货,吴某马负责收购电瓶,生产、销售铅及铅灰。期间,共计非法提炼铅1761吨、铅灰77吨、炉渣48吨,销售共计人民币2621万元。
二、办案过程
庭审过程,辩护人精心设计发问内容,深挖证据问题发表质证意见,最后从委托人周某德的行为作用、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充分发表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周某德的行为不构成,周某德是雇佣的工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考察工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工人的行为本身是否可以对环境产生污染。本案中,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主要是提炼环节产生的铅灰(危险废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周某德收、发货物皆不是危险废物,其参与拆解的废旧电瓶也不是危险废物(干电池,水电池中的电解水才是危险废物),周某德工作内容本身并不对环境产生危害。之后的提炼环节,其并未参与,不应当对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周某德虽有分工负责内容,是应其兄弟周某的要求,所拿工资为固定工资并不参与分红,应当认定为。
四、办案结果
判刑一年二个月,实报实销。
五、办案心得
污染环境案件、网络涉众型犯罪,皆存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辩护人有找到有利辩点、有力的证据,敢于作无罪辩护,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可能会争取轻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