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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在葫芦岛市某某海域采挖、贩卖海砂后,遂通过电话与之联系购买海砂。之后,被告人杨某告知其“皖鸿运xxx”运输船的合伙人被告人凌某某为其转购砂款人民币30万元,并告知已方船舶负责人凌某(另案处理)将船开至某某外
暂未录入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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