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刘某、穆某、闫某、徐某、吴某等人在沈阳某健足会馆担任营销经理,负责向客人推荐卖淫服务等工作。一审认定闫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伍万元。辩护思路一审已认定构成犯罪,通过阅卷和会见等工作,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力争可以改判。
暂未录入亲办案例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此页面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