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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1.09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就X某某涉嫌盗窃罪与主办法官充分交换意见

2021年9月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就X某某涉嫌盗窃罪与主办法官充分交换意见,龚律师提出,在案件无法近期作出一审判决的情况下,至少应当为被告人取保候审,法官表示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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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1.09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第二次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和南宁市中院办理广西某某公司被追缴案件的执行异议。

2021年09月03日上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和南宁市中院办理广西某某公司被追缴案件的执行异议,同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和紧急情况反映,与主办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了异议人公司。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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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1.09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广西区高院办理w某某控告H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刑民交叉案件

2021年9月03日上午,龚振中律师到广西区高级法院办理w某某控告H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刑民交叉案件的民事部门案件的上诉诉讼费申请缓交手续。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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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1.09
望之辩.广西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韦端宁、韦皖子律师今天到横州市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B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提出不予批捕意见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韦皖子律师今天到横州市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B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提出不予批捕意见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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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1.08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广西区高院办理一起刑事交叉的案件

2021年8月30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深圳市办理w某某控告H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刑民交叉案件的委托手续之后,立即赶回到南宁市,并在下班前代表当事人到广西区高院办理民事部分的上诉手续。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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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1.08
 广西南宁韦皖子、韦端宁刑事律师与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苏某家属沟通

广西南宁韦皖子、韦端宁律师8月17日在律所办公室接待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苏某家属,与家属沟通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分析家属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就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与主办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本案家属对我们律师一直非常的支持和信任,并与律师一起并肩努力,对律师有效进行辩护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律师就需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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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1.08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办理L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1年8月9日上午,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就L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递交委托手续及与主办人李法官初步交换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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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1.07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就X某某涉嫌盗窃罪与主办法官交换意见

2021年7月28日上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就X某某涉嫌盗窃罪与主办法官充分交换意见,法官表示将充分考虑龚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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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1.07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就C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与主办人交换意见

2021年7月2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就C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与主办人交换意见。龚律师主要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没有客观性证据,只依据言词证据定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对当事人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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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1.07
广西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韦端宁律师、韦皖子律师到南宁市经开区派出所就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与办案警官进行案件沟通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韦皖子律师到南宁市经开区派出所就S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与主办民警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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