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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南宁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H某某

2023年10月13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南宁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H某某。

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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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前往南宁市律师协会参加南宁市教育考核委员会召开的2023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交流座谈会和2023年主任副主任及主考官工作会议

2023年10月13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前往南宁市律师协会参加南宁市教育考核委员会召开的2023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交流座谈会和2023年主任副主任及主考官工作会议。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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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就C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与主办人交换辩护意见

2023年10月13日上午,龚振中律师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就C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与主办人交换辩护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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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就C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与主办人交换辩护意见

2023年10月13日上午,龚振中律师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就C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与主办人交换辩护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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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韦皖子律师、计思扬律师再次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主办检察官就隆林某公司、L某、L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组一案进一步沟通

2023年10月12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韦皖子律师、计思扬律师再次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主办检察官就隆林某公司、L某、L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组一案进一步沟通。韦端宁律师上午会见L某某.韦皖子律师、计思扬律师前往隆林应急管理局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后,在临近下班前再次与主办检察官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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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涉嫌非法采矿罪案的当事人L某某

2023年10月12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涉嫌非法采矿罪案的当事人L某某。

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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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G某

2023年10月12日上午,龚振中律师第一次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G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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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G某

2023年10月12日上午,龚振中律师第一次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G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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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韦皖子律师、计思扬律师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隆林某公司、L某、L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与主办检察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2023年10月11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韦皖子律师、计思扬律师前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隆林某公司、L某、L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与主办检察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目前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阅卷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涉及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涉及矿

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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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广西望之辩伍贤钊律师到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值班

2023年10月11日全天,广西望之辩伍贤钊律师到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值班,为人民群众提供信访法律咨询,帮助信访局更妥善地处理涉访涉诉案件。伍贤钊,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德保县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兼警风监督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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