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38号
关键词: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
一、【案情简述】——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N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2月19日,7时26分许,被告人L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倍特”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成都市J区S乡XX村X组由XX路向XXX路方向行驶,行驶至XX路公共洗手间门前时,将被害人N某撞伤,被害人N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L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告人L某承担全部责任,N某不承担责任。
二、【辩护思路】——罪轻辩护
针对本案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结合各次阅卷,后认为被告人L某事后存在自首、悔罪表现等情节,在庭上反复陈述L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并不恶劣。
三、【裁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
辩护人抓住要点,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L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四、【办案随笔】——辩护人抓住要点,从事实和证据处罚,为当事人辩护。
法律并不是富人的法律,更是穷人捍卫自己权利的有力武器。律师应该以一颗公正的心去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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