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X14-13
关键词:介绍卖淫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4日晚,被告人Z某在C市W区某社区租住房内,利用网络手段介绍卖淫女黄某某、林某、陈某某与嫖娼人员杨某某、史某、宋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告人Z某在其住处被警方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Z某通过社交网络,从事卖淫与介绍卖淫活动多年,每次获利数千元,违法所得数万元。
【辩护思路】
艾述洪律师仔细比对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及其家属诉求。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艾述洪律师提出,虽然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Z某与卖淫女之间存在数十笔转账记录,但机关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转账金额系Z某介绍卖淫非法所得利润,公诉机关对Z某非法所得数万元的指控不成立。
其次,艾述洪律师提出Z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不大,且Z某所在社区居委会也已证明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不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再者,艾述洪律师提出,Z某是一名年仅20岁的在校学生,其可塑性强,经过教育后改造的可能性极大。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后,有利于其重返校园,接受教育,重新做人,获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艾述洪律师在查阅了近年来我国各地区的介绍卖淫案件的案卷材料后,参考几例相似案件,向合议庭建议判处11个月以下。
【裁判结果】
审判法院充分采纳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Z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办案随笔】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十分模糊,仅第三百五十九条将其刑期划分在五年以下,和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仅模糊的规定多次介绍等情况构成情节严重,而对多次的具体认定在相关司法解释被废除后就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其量刑轻重往往从主观恶性以及客观事实入手酌定量刑。本案中,辩护律师从次数、人数等客观事实入手,辅之主观心态的阐述,为被告成功获刑仅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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