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0107号
关键词:
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
一、【案情简述】——李某某多次向5人行贿,行贿金额31.6万
2012年至2014年2月期间,李某某为使成都XX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成都XX小学食堂食材供应商投标比选过程中获取优势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照顾,向XX区多名小学校长行贿。行贿对象涉及5人,行贿共折合人民币31.6万元。
2013年7月、2014年2月,李某某向后两次向XX小学校长秦志新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14万元。
2013年7月、2014年1月,李某某先后两次向XXX小学校长陈伟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8万元。
2013年7月、2014年1月,李某某先后两次向X小学校长王世贵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6.8万元。
2014年1月,李某某向XX小学校长黄XX行贿现金人民币1.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李某某多次向XX小学校长付XX行贿共计1.2万元的财物。
二、【辩护思路】——送礼还是行贿?
1、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对陈X、王XX、付XX、黄XX等四人送钱的行为是一般送礼行为不是行贿。
2、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李某某构成行贿罪,也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3、李某某存在自首、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轻微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以行贿罪判决。
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三年。
四、【办案随笔】——送礼与行贿的区别。
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送礼还是行贿是本案的焦点问题,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因无法区分送礼与行贿的区别而触动法律的红线。通过本案,如果有更多的人能了解到法律常识,不轻易的在触犯法律,我们的法治环境将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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