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0014号
关键词:故意杀人
承办律师:艾述洪
【案情简介】
1994年10月14日,Q县人李某邀约其弟李某等10余人前往李某某XX金坑谈判,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将李某某一方人员打伤,随后朱某某余某某、辛某某和廖某某组织人员追撵李某等人,双方隔江对骂,并约定三天后再打一架。当晚辛某某、周某某、贺某某、肖某某要求各自金坑工人做好准备大家。周某某、贺某某、肖某某安排人员准备木棒,制作“狼牙棒”,周某某、贺某某、肖某某带领侯某某、罗某某等人制作炸药包数十个,10月16日晚,周某某、贺某某、左某某和曾某某等人商量,如果李某等人来打架,就拉闸闪红作为信号,同志金坑人员参与械斗。10月17日李某带领近100人前往Y地,被事先埋伏在Y地的周某某等人伏击,造成李某、张某某当场死亡,并致跳入江中的16人死亡,16人失踪。
【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周某之后,马静华律师、艾述洪律师向周某了解了当年的案件经过,查阅了全案卷宗的材料,发现本案在证据层面有重大瑕疵,所有物证均不存在,并且该案已经过了二十个年头,在此期间周某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马静华律师、艾述洪律师主要辩护方向是适用的必要性。
(一)本案中关键证据均已灭失,且在物证提取、保管、鉴定等程序中存在重大瑕疵,尚未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明标准。
(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的量刑过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没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对一审法院关于被告周某“积极参与犯罪的预谋和准备工作,安排人员准备炸药包、木棒等斗殴工具……安排参与斗殴人员进行埋伏和斗殴……系本案,应对全案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准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辩护效果】
本案因时间久远、且当年的办案方式和法律规定均不够完善,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周某的死刑判决。
【办案随笔】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应抓紧时间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并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案情提出法律意见,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详细查阅卷宗,通过新旧、刑诉法的对比找准适用当事人的法律,当案件有争议和较大疑难的情况下,可组织相关的理论、实务专家进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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