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154号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
承办律师:艾述洪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W某伙同X某、Y某、B某(在逃)等人共同出资经营赌博机场所,四人分别轮流值班,并对当天收入进行等额分配。期间为了吸引顾客,W某和X某提出免费向客人提供冰毒,并雇请小工赵某、李某、刘某等人负责看场子、向客人提供冰毒。2015年7月30日,Y某、W某、X某等人被抓获。
【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Y某之后,艾述洪律师向Y某了解了案件经过,查阅了全案卷宗的材料,认为证明Y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比较充分,但是Y某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确定了最轻辩护思路。
(一)本案中证明Y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比较充分,但是部分证据在收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
(二)在共同犯罪当中,Y某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且在案发之前退出经营,主观恶性小。
【辩护效果】
法院采纳了关于和中途退出经营的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认定Y某构成和,并处一年四个月,并处4000元人民币。
【办案随笔】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应抓紧时间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并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案情提出法律意见,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详细查阅卷宗,分析认为Y某构称犯罪,通过会见与Y某进行沟通,庭审中Y某当庭认罪,为Y某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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