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176号
关键词:诈骗 无罪
承办律师:艾述洪
【案情简介】
被告人T某,男, 2015年5月8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
2014年5月3日,T某认识L市XX区从事木材经销商的被害人马某某,商量从马某某处以每根37.5的单价进购木材,供应XXXX项目部。同年5月5日至11日之间,T某通过电话联系马某某,约定先拉货后付款的方式,先后三次进购木材4000根,价值15万元,被害人马某某先后垫付运输费2080元,攻击152080元。后被害人马某某多次催收,T某均以项目部还没有结款为由推脱,并称项目部一旦付款,自己就立马给马某某货款。后项目部全额支付T某货款,但T某拒不支付马某某货款、运费、并关闭手机后逃匿。破案后,T某家属退赔现金152080元。
【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T某之后,艾述洪律师了解到此次纠纷应该定性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该利用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T某不具备犯罪动机,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更没有取得赃款,因此艾述洪律师为T某做了无罪辩护。
(一)该案中,基本构造的链条并不完整,不能定性为诈骗罪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该财产;被害人受到了财产损失。从T某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陈述中可知,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为G省XX集团总公司XX庭院商住楼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付款之后,因此被害人也清楚知道T当时是不具备经济实力立刻支付货款的,因此T也并未隐瞒当时自己不具付款能力的事实。
(二)被害人虽然陈述T某有隐瞒真实姓名与自己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得到T某的认可,且该待证实的行为与诈骗罪之间没有上的因果关系
(三)T某拖欠被害人货款的原因真实存在,并非虚构,且拖欠货款是普遍存在的商业行为
(四)T某实际为经营部的员工,为经营部利益正常开展业务,且经营部为实际受益人,该案实际为经营部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纠纷。被害人并没有穷尽一切民事法律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刑事司法机关也不应当介入普通民事纠纷当中
(五)T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辩护效果】
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艾述洪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并且在综合分析全案卷宗的情况下非常认同艾述洪律师的意见。经过合议庭分析后建议机关撤诉,公诉机关撤诉之后退回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办案随笔】
一定要仔细分析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不可以刑事犯罪之名插手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不可因为在调查取证阶段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就怠于取证,但是在刑事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一定要合法取证,有效取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切勿采用任何违法、违规的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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