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同号:2016卓安刑辩字第 号
案卷编号:(2016)卓刑字第5号
关键词:盗窃
承办律师:艾述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D某、J某、L某某共谋盗窃后,于2016年6月9日凌晨驾驶车辆窜至L区汽车总站,以野的载客为幌子将在车站内购票的被害人李某兴骗至汽车总站对面路边,采用需要清点钱款以备保险公司赔偿为由,在清点钱款时将被害人李某兴的5200元真币调换成假币退于被害人李某兴,后四人逃离现场,将所得款项分赃耗用,L某与2016年6月30日被龙泉驿区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
二、【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L某之后,艾述洪律师向L某了解了案件经过,查阅了全案卷宗的材料,认为证明L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比较充分,但是L某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确定了罪轻辩护思路。
本案中证明L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比较充分,但综合全案分析L某应定为。
(一)犯意的提起者不是L某,而是J某和D某二人
(二)用于犯罪的工具(假币)并非L某提供,而是J某提供
(三)L某没有参与预谋
事后,L某等四名被告人家属积极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辩护效果】
法院采纳了关于从犯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2016年9月19日法院认定L某构成,判处六个月,九个月,并处1000元人民币。
四、【办案随笔】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应抓紧时间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并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换意见,针对具体案情提出法律意见,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详细查阅卷宗,分析认为L某构称犯罪,通过会见与L某进行沟通,庭审中L某当庭认罪,为L某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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