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同编号:2016卓安刑辩字第63号
案卷编号:(2016)卓刑字第9号
关键词:贩卖毒品
承办律师:艾述洪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4日16时30分左右,民警在C市W区XX路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L某挡获,并随身查获一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随后在X市W区xx路xx号x单元x楼x号出租房内将L某的女朋友C某挡获,并从出租房内查获十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一审法院认定L某构成,判处七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1万元。
二、【辩护思路】
艾述洪律师通过会见L某及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交流之后,认为虽然认定L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认定贩卖毒品的次数和数量不准确,且其中认定的三次没有客观证据,故确定了做罪轻辩护的思路。
(一)L某构成贩卖毒品的罪名没有异议
证明L某构成贩卖毒品的证据比较充分依法能够认定,且L某认罪。
(二)一审认定L某贩卖毒品的次数均为L某、C某的供述,及L某与帅某的通话记录,其证明力不足
(三)一审法院对L某最后一次贩卖毒品的犯罪形态认定错误,应该为未遂犯罪
(四)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时存在部分违法行为,导致部分证据瑕疵
三、【辩护效果】
2016年10月19日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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