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海某涉嫌
2018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海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明锐牌”小型轿车,从位于本市J区某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J区某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执勤民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海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海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海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91.8±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艾述洪律师立即与被告人海某沟通,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艾述洪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并提出了如下的法律意见: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
(一)被告人海某凌晨3点左右才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很短,危险驾驶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二)被告人海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人员调查,有认罪并真诚悔罪。
(三)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海某的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对其判处。
1、海某曾在部队服役,并荣立三等功,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2、海某在公司是核心岗位,包括衔接地铁接驳工程,如果羁押将会对公司运营和市政工程造成严重影响。
3、海某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海某妻子读博尚无业,家中有2岁幼女主要由海某抚养,老家有年迈母亲,均需其照顾,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幼女抚养和老人赡养。
4、海某所在社区出具了“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并表示愿意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三、【办案结果】
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与被告人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被告人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办案随笔】
“醉酒驾驶”的一般标准是在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大于或者等于80mg,小于130mg时可以适用缓刑。但如果酒精含量在上述标准内同时存在发生事故且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上、有“酒驾”前科、无驾照“醉驾”、“ 醉驾”被查处时逃跑、“醉驾”被查处时抗拒抓捕、超载“醉驾”、“ 醉驾”未年审的车辆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缓刑,这是“醉驾”适用缓刑的特殊标准。“追逐竞驶”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较为复杂。它包括远程道路“追逐竞驶”和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等多种情况。远程道路“追逐竞驶”一般以行驶速度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一般道路“追逐竞驶”致人伤害的以伤害程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因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标准。另外对“追逐竞驶”行为适用缓刑时还要结合道路环境、行为动机、“前科”次数、危害后果、车证状况、超员、超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尺度和标准的出现,综合平衡了本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在打击处理力度上能够做到宽严相济、量刑适度,填补了刑罚处罚制度的空白,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准确性、优越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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