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自2011年5月起在成都XX有限公司担任收银员,负责收取会展中心停车费。2013年,王某与已离职的两名同事组织数十名收银员共同出资,在道闸出口私自安装遥控设备,避开停车收费系统,控制道闸的开关,并将停车费据为己有。
王某在侦查阶段自称共侵占公司停车费15万元。经统计,2014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采用上述方法,侵占公司停车费逾30988元。
二、【辩护思路】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查阅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比对同案犯的提供的实际情况,艾述洪律师决定从涉案金额入手,结合被告人王某具有的从轻情节进行罪轻辩护:
1、艾述洪律师提出王某虽自称侵占XX公司15万元,但此证据实为孤证,并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并且艾律师多次走访王某同事,获知公诉机关取证时期内王某多次帮他人代班,再结合经收集获得的XX公司近年来的会展记录等实际情况,艾述洪律师提出,以此证据推算出的涉案金额将远远高于实际值,其真实涉案金额,应参照其与同事供述相印证的部分,即涉案金额应认定为5万元。
2、艾述洪律师提出王某此次职务侵占系其初次犯罪、偶犯,相较于多次犯罪的惯犯而言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其并没有养成犯罪的习惯,有极大的可改造性。本次犯罪只是面对沉重的家庭负担一时失足才触犯了法律,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不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3、艾述洪律师提出王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到法庭的审判整个阶段都能如实、积极、主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羁押期间能服从管理积极的配合管教的工作,认罪态度良好。在辩护人会见期间多次表示对之前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一定痛改前非,经过改造好好做人,对社会做出贡献,弥补曾经的过错。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审判法院采纳艾述洪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判处两年。
四、【办案随笔】
在办理类似职务侵占案件时,其主要的辩点在于金额的确定。不同的地区对于职务侵占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尽相同,对于金额“较大”、“巨大”的标准也不同。故,办案过程中应着力于涉案金额的大小。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出示的公诉意见书中控诉被告王某涉嫌职务侵占56万元,此金额在四川地区已构成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艾述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为确定涉案金额,又先后向王某同事询问排班情况及收集会展中心近年来展会情况,最终提出涉案金额仅5万元的辩护意见。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充分采纳了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艾律师成功从金额入手,将量刑控制在两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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