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余某非法持有枪支毒品、弹药
2014年8月4日18时许,乐山市公安局中区分局民警在市中区某出租房进行清查时,从余某挎包内搜出仿制手枪一支,子弹七发,毒品13包净重589.58克。2014年12月30日,检察院起诉指控余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辩护思路】——余某盗窃毒品不应数罪并罚
1、余某盗窃的毒品并持有的行为,在盗窃罪的评价中已经涵盖,不应再同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首先,余某主观上明知盗窃的是毒品,盗窃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后吸食。
其次,认定为盗窃罪符合《会议纪要》的规定。
2、余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相对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
三、【裁判结果】
判处十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四、【办案随笔】——中的“运输”目的和意图至关重要。
本案焦点在于对盗窃的定性问题。就本案来讲,若两罪并罚显然对当事人不利,本案的辩护方向就是择一罪来定罪量刑。本案在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情况下能打掉盗窃罪,显然已经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对此结果也非常满意,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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