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H某同Z某共谋在H某的女友Y某某租赁的W区XXX街制造毒品。2009年7月15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对Y某某在G区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查获军用子弹56发、军用教练弹2发、运动步枪5发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18克的毒品。随后警方又从H某制造毒品地点查获制造毒品的工具等物以及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氯化钠。
本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并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11月1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H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H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一年零五个月;犯制造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本网律师提供二审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H某量刑过重,被告人H某制造毒品未遂。
(二)恳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H某。
1、被告人H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改表现较好;
2、考虑被告人H某家庭情况的特殊性,以充分体现出人性关怀、人文关怀的理念。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判处被告人H某缓刑。
三、裁判结果
2010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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