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份左右,蒋XX将“XX网吧”承包给了被告人义XX,义XX每月向网吧股东缴纳7.5万元的承包费。2013年8月开始,义XX停止向蒋XX支付承包费用,并于2013年8月开始向蒋XX借钱,分批次共向蒋XX借款127万元。
2013年10月18日,义XX与蒋XX在茶楼商量还钱事宜后逃匿,躲避欠蒋XX债务,之后消失。蒋XX几经寻找于2013年10月24日将其找到,双方商议还款事宜。当晚在商议无果情况下,为了防止义XX再次逃匿,蒋XX将义XX送回其居住处,并留两名朋友在义XX屋内居住,防止其逃匿。
2013年10月25日,义XX乘蒋XX朋友不备,从其住处跳楼逃跑,跳楼过程中摔伤并导致轻伤,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认为蒋X、彭X、胡X非法拘禁他人,至他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并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根据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蒋XX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其行为目的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行为手段的程度、持续时间没有完全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标准,且在行为过程中没有完全剥夺义XX的人身自由,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要求,应作无罪处理。
首先,从主观犯意来看,蒋XX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其将义XX“守到”的原因索要合法债务,而非剥脱其人身自由,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蒋XX等人将债务人义XX“守到”确系“事出有因”,债务人义XX在较长时间里刻意躲避债务,债权人此种情况下偶遇债务人而将其抓住并进行一定的控制从而防止其再次逃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再次,蒋XX并没有完全剥脱义XX的人身自由,其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将XX等人采取的手段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要求;
最后,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蒋XX等人没有对义XX实施任何暴力、威胁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对债务人人身自由的侵害没有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标准。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虽判决被告人蒋XX犯有非法拘禁罪,但却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而从轻判决。
一审法院虽判决被告人蒋XX犯有非法拘禁罪,但却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而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鉴于本案客观事实的存在,故对蒋XX判处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五个月,十个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四、【办案体会】——正确把握索要合法债务与非法拘禁的界限。
每一起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特的客观原因。本案中陈武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认真仔细地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细致分析每一个细节,发现本案从客观事实上与其他非法拘禁罪相比有其独特的地方。律师认为该案中被告人蒋XX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从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多次与法官及检察官联系、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意见,并取得了法官、检察官对本案的重视。基于客观原因,虽然本案中蒋XX最后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之事。法律也赋予了债权人索要合法债务的权利和途径,但倘若维权过度便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导致犯罪的后果,本案即是鲜明的实例。因此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合法索债与非法拘禁的界限,从主客观层面把握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从而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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