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某大型毒品案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共13人,一审中有6人被判处、4人。该案的涉案人员大部分均由卓安团队的律师(共10人)担任辩护人。
其中,卓安团队艾述洪律师、苏律师代理的C某一审被认定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C某不服,提出上诉,艾述洪律师、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前往大竹县看守所会见C某向其了解了案件的详细经过,并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全部卷宗,详细比较了本案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
最终,两位律师一致认为C某在本案中地位并不突出,在整个贩卖毒品的纵向关系中层级较低,且其中涉案的2000g为居间介绍没有获取利益,比较全案认为对C某的量刑过重,故做出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庭审中,艾律师、苏律师提出:
1.对C某构成贩卖毒品的罪名没有异议;
2.但C某在被指控贩卖2公斤毒品中,是起辅助作用的居间介绍,系该次毒品交易中的,应当减轻处罚,对其不宜判处死刑。
3.一审法院认定C某贩卖毒品数量不准确,其中认定C某贩卖冰毒400克、140克、180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对其不适用死刑;
4.C某被指控贩卖300克(经称重实际为288.58克)冰毒,但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的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以至于未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未予以充分考虑;
5.一审法院对C某与W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不准确,对C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W某作为C某的上家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失衡;
6.本案属于同宗毒品,且C某在所涉及的2公斤毒品交易中系从犯,对本案中C某不宜判处死刑;
7.C某还具有坦白、初犯,除涉嫌的外一贯表现较好,且家庭情况特殊。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C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撤销一审法院对C某所作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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