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9日晚上,Z某在其租用的成都市锦江区北汇源路XX号小区XX栋XXX号房间内容留俞某吸食冰毒,2016年3月30日晚上,Z某在上述房屋内容留曹某吸食冰毒,3月31日11时许,Z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曹某、蒋某吸食冰毒,同日警方在Z某上述房屋内查获一瓶用红色彩虹糖塑料瓶子包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辩护思路】
艾述洪律师通过会见Z某及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交流之后,认为证明Z某犯的证据比较充分,但被查获的毒品来历清楚,有明确的所有人,故确定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做罪轻辩护,非法持有毒品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
(一)Z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没有异议
证明Z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比较充分依法能够认定,且Z某认罪。
(二)Z某犯罪情节较轻
1、吸毒人员主动索要毒品吸食;
2、案发场所并非处Z某的绝对控制;
3、涉案的毒品并非Z所有;
(三)Z某不构成
1、毒品的来历清楚,有明确的保管人;
2、该毒品的扣押清单无Z某的签名;
3、被查获毒品的场所并非处于Z某的绝对控制;
4、Z某不知道被查获的彩虹糖塑料瓶里是毒品
三、【辩护效果】
2016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判处七个月,五千;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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