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H某,男, 2016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
2016年4月17日1时许,H某酒后驾驶川A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XX镇X组路段从成洛方向经xx小区后门路顿时,与被害人陈XX放路边的川A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受损,被害人陈XX报警,交警勘察现场后,因被告人H某具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长江医院抽血备检。经检测,H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H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辩护思路】
艾述洪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在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向一审法院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H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未逃离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第一条第(一)项:“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H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逃离现场,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取证,符合自首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有别于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被告人H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当时案发的客观环境以及H供述及龙泉驿区交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可知,当晚案发时间为凌晨1点左右,当时正逢下雨,地面潮湿,视线模糊,路上行人车辆稀少,案发路段正好是拐弯处,且该路段为禁止停车路段,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H均遵守交通规则,按3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低速行驶,并且从发动车辆到发生交通事故,距离十分短暂,时长仅仅只有几分钟,因此,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不同于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社会危险性极小。
(三)被告人H某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初犯、偶犯,现属在校大学生,尚有大好前途,恳请合议庭判从轻处罚,判处
三、【辩护效果】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H某危险驾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5mg/100ml,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量刑二个月至三个月之间并处。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一审判处被告人H某有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H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表达了对艾述洪律师和四川事务所的感谢。
四、【办案随笔】
该案中H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自首本质上是出于自己的本意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他与违背本人意志的被动归案,或者在被动归案后的坦白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正是出于这一特征我国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置了自首制度。设置自首的目的在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同时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
公私财产固然值得保护,但是每个人的人身自由都是宝贵的,这也正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宗旨。作为律师,无论你的当事人犯了什么样的罪,都应当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践行我们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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