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份,NH、NY、L、H等人在成都市某区开展组织传销活动。该组织以“纯资本运作”及“1040”工程为掩护,实施拉人头聚集型的传销活动,采取“五级三晋制”的运作模式以每份3300元的价格,向新加入的人员收取加入资格费用,以每人发展的成员所缴纳的费用作为其个人和其上线计酬的资金来源,在整体上形成了三十人以上、三层以上的传销组织机架构。直至2014年5月19日、2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该区将NH、NY、L以及H等32人捉获。机关以NH、NY、L、H等人蛊惑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各个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情况,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律师们总的辩护思路如下:
Ⅰ、本案涉案金额应当以H、NH、L、H三个团队金额各自分别计算。且公诉方根据L银行卡往来款3060000余元笼统认定为全案金额不符合客观情况。
Ⅱ、本案中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当以其本人直接收取及间接收取的下线传销资金计算,不应当将其他与其本人无关联分支的金额计算为自己的涉嫌犯罪金额。
Ⅲ、本案中的团队管理者虽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都不是传销组织的设计者控制者或利益分配的决定者,其本人在传销组织中作用地位均属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
Ⅳ、结合本案中各个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初犯无前科、积极悔罪、平时表现良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量刑时减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法院在关于该传销组织的传销金额认定问题,最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分别以NH、L、H三个团队金额各自分别计算,并采取的辩护人绘制的层级图,判处被告人NY、NH、H、L、Z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三年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6000~1000元不等。
四、【办案随笔】
卓安团队律师自从接到这起传销案以来,11位律师们阅读十几本卷宗并研讨了关于组织传销类的辩护思路,并从各个被告人错综复杂的供述中理清相互的关系最终绘制出层级图。无论是在其他传销案还是本案中,涉嫌的传销金额、发展的人员都是最重要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而在本案中,L银行卡来往款中300多万是否可以作为涉案金额?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根据L银行卡往来款3060000余元笼统认定为全案金额不符合客观情况。而法院也认为该传销金额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金额的计算方面辩护律师采用了分组计算方法,这大大减少了传销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金额,使之都在最低量刑幅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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