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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3:54:18 浏览:47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但某邀约被害人谢某某到成都市高新区某咖啡店内,解决双方股权纠纷问题,当日15时45分许,双方协商未果,但某指示被告人但某某、廖某欲强制带离谢某某,因谢某某反抗,但某某、廖某在但某指示下对谢某某实施殴打,谢某某被打受伤。经鉴定,谢某某左侧胸部第4、5肋骨骨折,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9日,但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规劝但某某投案。同日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6月21日,谢某某收到赔偿款50万元,对但某、但某某、廖某表示谅解。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

三、辩护思路

1、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主观恶性肖,情节轻微,无严重的后果。

此案系但某某的父亲,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之一但某某与受害人谢某因股权转让协商未果而引发的,作为儿子的但某某只是从子女的角度,单纯地想帮助父亲,而没有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冲动出手伤害被害人,但某某动手时没有使用任何工具,犯罪手段简单,也没有事先准备,同时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较轻,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

2、但某某在此案中的作用小,地位低,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3、但宜宾航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

4、被告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或犯罪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

5、被告人的家属已竭尽全力给予被害人赔偿,同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四、办案结果

艾述洪律师、李川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成都高新区人法法院认定被告人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五、办案心得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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