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初,马某、王某从网上购买段某某、胡某的身份证号码、xx银行网银账户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在网上找联通代理商万某补办了二人的手机号码后,通过登录xx银行手机网上银行,先后将二人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 269500 元转入马某事先联系好帮忙洗钱的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中,黄某某从中获取事先约定的分成款扣将剩余款项转给马、王二人,二人将账户存款直接消费支出28590元,随后二人购买200多万条包含有身份证号码、各类用户名义对应密码的信息并将信息发送给孙某某,由孙筛选出用户信息,使马、王二人在较短时间内按照以上方法成功盗窃他人银行账户内资金达1575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艾述洪律师接到其家属苏某委托,担任孙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依法审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孙某某,听取了其陈述和辩解,依照法律,制定了辩护方案,并出庭为孙某某进行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一)孙某某与马某等被告人并无的犯意联络,不知道马某会将筛选出的信息用于实施盗窃,因此孙某某并无盗窃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盗窃罪。
(二)由于孙某某明知自己和马某无权从xx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获取客户的余额等数据,但仍然帮助马某编写软件,通过软件从xx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成功获得了200多组包括客户账户余额的信息,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由于孙某某在非法获取客户信息过程中,主要起帮助作用,属于。
(三)孙某某有从犯、自首、触犯、一贯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生,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判处。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七年,并处人民币十万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卓安团队艾述洪律师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认真准备了二审辩护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为当事人辩护,首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来判定其行为是否符合机关起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决定为其作无罪还是轻罪辩护;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为其辩护时要充分考虑到其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形;从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等都能反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在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形下请求法官将各个情节作为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使犯罪嫌弃人得到最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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