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年底,罗某某联系钟某某让其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朋友帮忙办理虚假的军警驾照转地方驾驶证业务并承诺按6000元意见的标准交付。其中1000元为罗某某单独给与钟某某的好处费,钟某某和何某在每人分得300元好处费,余下4400元为钟某某给予车管所管理人员办理“假军照业务”的好处费。钟某某在办理“假军照业务”共获利人民币140300元。在审理过程中,钟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重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钟某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李重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钟某某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在犯罪行为中属于,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且为初犯,符合的使用条件,请求法庭对钟某某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8)川0105刑初X号。被告人钟某某犯,判处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200000 元。
五、办案心得
根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行贿类的量刑,情节轻重至关重要,对各个档位的量刑虽然都有数额上的标准,但如果具备法定的情节,数额标准则从宽把握,有的档位的量刑标准甚至可以降到50%.因此,律师在代理行贿类案件时,需要注意审查以下情节。
1.行贿对象的人数
在行贿类犯罪中,需要审查行贿对象的人数有多少,如果行为人向三人以上或者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相比于向一人(一个单位)或者二人(两个单位)行贿的,处罚要重,数额标准降低。
2.行贿对象的身份
行贿对象的身份不同,其负有的职责也不同,向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或者单位行贿,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个人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处罚要重,数额标准降低。当然,前者要求实施非法活动,后者要求影响司法公正,这样的限定也为律师提供了一定辩护空间。对于单位的,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处罚要重,数额标准降低。
3.行贿款物的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用以行贿的款物有的是合法收人,有的是违法所得,如果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处罚要重,数额标准降低。
4.谋取利益的范围
行贿类犯罪所要求谋取的都是不正当利益,但社会生活中不正当利益的范围也很宽泛,辩护师要特别注意审查是否属于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利益,如果属于,则处罚要重,数额标准降
5.经济损失的要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有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有的则造成了经济损失。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则处罚要重,数额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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