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述
被告人因沙嫌贪污、行贿,对单位行贿,许骗、被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料押地合见被告人,在充分取得被告人情任 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 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令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技告人转达家人的赐托,同时承办律 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遇,积慢主动的向承办检察言提出自己对案件 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L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不能成立:一、对L某涉嫌诈骗的处理应当充分考虑当时社会大背景,申报过程中存在材料部分虚构问题不仅是被告人原因,也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其行为不属于“意瞒真相”,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二、申报项目的虚假是很小的部分,某远公司为实施项目事前、事中做了大量实实在在的投入,某远公司具备实施项目基础条件;三、L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补贴资金均用于项目建设;四、某项目没有实现申报目的,没有成功生产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五、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所提供的证据不足.; 六、从法律适用上讲,认定L某构成和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既与对同案犯Y某的处罚不一致,有违司法统一性,也有违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基本刑事法理。
(二)不应认定为:一、从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L某与Y某不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二、从在案证据的证明力和Y某的行为方式来看,并不能确实充分地证实L某和Y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三)对L某行贿罪定性无异议,但金额认定有误。
(四)不应构成单位行贿罪:一、认定L某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 二,不认定L某构成单位行贿罪,不影响Y某构成单位受贿容,
(五)对串通投标平事实罪名无异议,但合议庭应考虑相应情节.
(六)L某全案罪名均具有自首情节:一、L某系自动投案;二、L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七)L某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认罪认罚。二、退赃。
(八)裁判时应考虑相应的社会因素
四、裁判结果
法院以贪污、行贿、对单位行贿、许骗、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L某实际执行十四年,并处132万元。
五、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L某在该案件中处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大环境,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情有可原,同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证据上并不充分,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 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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